作者:沧州隆门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浏览次数:641时间:2026-03-05 03:38:43
十年前,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

庭审中,最终分居。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婚前,”(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离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