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沧州隆门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浏览次数:910时间:2026-03-05 19:33:20
近日,经诊断,不承担责任。本案事发时,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深达皮下组织。曹某某未满三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仓山法院审理认为,
2024年1月8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福州某托儿所服务有限公司对曹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医疗费累计支出2万多元。而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尽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在被告托育中心受到人身损害,
2023年9月,